國家藥品政策論壇 健保藥價調整制度座談會(一) 、(二) 學名藥品政策:藥品價格調整策略建議

張貼時間:2023-06-19



 
 

 

國家藥品政策論壇 健保藥價調整制度座談會() ()

學名藥品政策:藥品價格調整策略建議

 

 

一、前言:

民國75年,台灣修正專利法賦予藥品專利,鼓勵藥品研發及創新,給予一定期間市場壟斷權(market exclusivity)。在專利保護期內屬於單源供應,藥品價格昂貴。專利期滿,導入學名藥品/生物相似性藥品,同成分藥品供應來源的增加,將形成市場競爭機制,使藥品價格下降,提高用藥可近性。

 

  民國84年,健保開辦,藥品(包括新藥與學名藥品)支付,採廠牌別訂價,而「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編「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第67條揭示,藥品支付價格調整目標為:「縮小同成分、劑型、含量之廠牌別價差」及「採購價與支付價價差」,第68條明訂前者之實施方法為「grouping」,第70條更規範:專利逾期,採即時調整與及時反映市場價格,由此可知健保藥價係以成分別支付為目標,政策實施工具則為grouping,至於單一逾專利期藥品價格可即時調整。

 

民國102年二代健保實施,首度於健保法第46條中明確規範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依據此條文,另訂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該辦法明確定義專利與逾專利期,依照專利狀態將藥品分為三大類,並導入藥費支出目標制(DET)之試辦作業辦法。逾專利期五年內屬第二大類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除參考原本的藥價調查外,需參考先進十國最低價進行藥價調整,然而,因同步導入藥費支出目標制(DET)試辦方案,限制了整體逾專利期藥品的調降幅度。

 

目前,台灣前二十大藥品多數為已逾專利期藥品,且多個藥品價格仍較國際最低價高出甚多,顯示藥品逾專利期後的藥價調整效率有待加強。近年來,新藥納入健保給付所需時間大幅延長,尤其是高價的新興癌症藥品進入市場緩慢,如何妥善運用藥品價格調整後節省之再生資源挹注新藥,實為當前健保所面臨的巨大挑戰。

 

有鑑於此,本學會今年舉辦兩場國家藥品政策論壇,針對上述挑戰,集結多位專家、學者、產業界代表,一同探討健保藥品價格調整制度之改善,並彙整為此藥品政策建議,盼能集思廣益,逐步解決目前難題。

 

二、學名藥品政策之目標:

原廠藥品專利期滿,快速導入學名藥品進入市場,節省之資源,妥善配置,資源運用於新藥引進。

 

三、目前健保藥品政策所面臨的挑戰與障礙:

(一)、健保總額預算制度與藥品費用支出目標制(DET)是造成新藥、新醫療科技的給付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缺乏明確的學名藥品政策,前二十大過專利之原廠藥品藥價仍遠高於十國最低價。

(三)、健保藥品政策之執行效益缺乏資料科學研究的佐證,且尚未完全運用既有的訂價及政策的經濟學知識。

(四)、健保藥價調整政策需要通盤考量整體,創造各階段利益相關者之誘因以利政策施行。

 

四、藥品價格調整策略建議

(一)、短期策略:短期內以參考國際價格之方式調整高價的逾專利期藥品價格,建議相關措施可修訂於以下條文:

1.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72條 機動性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項目:將國際藥價參考方式納入。

2.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三章 其他特殊情況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增訂參考國際藥價之相關條文。

(二)、長期策略:藥品從廠牌別支付逐步調整為成分別支付,給予適當緩衝期,規劃修法,以茲配套實施。


整體建議如下:

1.重新定義第三大類藥品:第一大類屬專利期內藥品,第二大類屬逾專利期五年內藥品,第三大類屬逾專利五年以上藥品。

2.調價策略依照藥品分類逐步調整:

(1)第一大類、第二大類以廠牌別訂價

(2)第三大類改以成分別訂價。

3.第一大類藥品調整藥價原則:目標為加速新藥給付;參考市場平均售價及國際藥價每年調整。

4.第二大類藥品調整藥價原則:目標為加強推動學名藥的取代,研議第一個學名藥訂價策略,導入鼓勵措施,監測學名藥替代率,促進市場活化;參考同分組藥品市場平均銷售價及國際藥價每年調整。

5.第三大類藥品調整藥價原則:目標為成分別訂價;參考同分組藥品市場平均售價及國際藥價每年調整,開始以成分別進行三同核價。

6.指示藥品或經 HTR 評估後藥品不給付,價格回歸自由市場機制,推動安全有效藥品轉類。

 

(三)、配套措施:

1.需重視數據科學,建立相關研究機制,以妥善引導政策發展,並確認其執行效益。

2.實施藥價調整策略時須考慮醫院對藥價差的依賴,建議可由健保署委由幾間代表醫院試辦研究計畫,以藥價差額度調整醫療支付標準,後續以逐年縮小藥價差為目標,進行整體醫療支付項目之調整。

3.通盤考量並創造各階段利益相關者之誘因,以利政策執行,以下為相關的建議措施:

(1)第三大類藥品採成分別訂價後,同時修改健保法,導入差額負擔。

(2)民眾使用學名藥,可減免藥品部分負擔額度,但需配合處方釋出。

(3)屬於第二大類藥品期間,積極導入鼓勵措施:

a.學名藥調劑達一定比例之藥局,提高藥事服務費。

b.學名藥採用達一定比例之醫療院所,提高診療費或將節省費用回饋醫療院所。

c.若學名藥取代率不理想,則改採積極調整原廠藥價格措施:

(a) 學名藥取代率<40%:原廠藥價格調降 2%

(b) 學名藥取代率介於 40%-60%:原廠藥價格調降 1.75%

(c) 學名藥取代率介於 60%-80%:原廠藥價格調降 1.5%

4.優化學名藥替代流程:

(1)已經三同的成分應以成分別開立處方,健保碼由廠牌別代碼改成成分別代碼。

(2)學名藥替代以每筆計算,藥師每筆替代可為病人減免部分負擔。

5.其餘鼓勵學名藥使用措施:

(1)政府公開宣導學名藥安心使用:提供有關學名藥的情報資訊,讓醫師認同學名藥政策,建立信心,並確保穩定的學名藥品供應來源。

(2)設計「願意使用學名藥品卡」:鼓勵病患主動與醫師說明使用學名藥的意願,使用的病患也可獲得部分費用減免。

(3)加強稽核及提升學名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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