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藥品法規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105.10.13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11.21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108.12.05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醫藥品法規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of Regulatory Affairs for Medical Products, (簡稱TsRAP)。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以從事醫藥政策及法規研究,建構醫藥及健康相關產品管理法規交流平台,普及法規知識,促進其可近性,達到接軌國際、提高創新價值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醫藥及健康相關產品政策及管理法規之研究。
二、提供產官學醫藥及健康相關產品政策及管理法規執行之交流平台。
三、有關醫藥品給付法規及制度之研究。
四、醫藥及健康相關產品法規跨領域專業人才之培育。
五、普及醫藥及健康相關產品法規知識教育。
六、國際及兩岸醫藥及健康相關產品法規之研究與資訊交流。
七、與本會宗旨相關事項之研究與推廣。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本會會務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申請入會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醫藥、健康及法律等相關領域系、所之教學或研究經歷者。
(二)具政府機關或其設立之法人醫藥或健康相關產品實務管理或研究工作經驗者。
(三)具醫藥或健康相關產業之產品研發或管理工作經歷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依法設立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或經費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會費後成為會員。
團體會員得指派代表一人或二人參與會務,並應指定其中一人代表其團體行使會員權利。
贊助本會工作或經費者,得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成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均享有相同之權利。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除名退會、自動退會者,得於退會滿一年後,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入會,經停權處分者,停權期滿得申請復權。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或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者,即為退會。
第十二條 退會之會員,已繳納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均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理事、監事時,依前項規定按得票數順次選出,但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入會之團體會員併計第一款第三目申請入會資格之現職從業個人會員,當選理事人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監事以一人為原則,並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本屆理事會於下一屆會員大會召開前,得組成遴選委員會,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會員入會資格之審查。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聘免秘書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議決理事長交辦及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人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任期內具有特殊貢獻,於任期期滿卸任後,經理事會會議決議,得聘請為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一人,為榮譽職,其任期與當屆理事會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任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二千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二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一萬元,於每年一月底前繳納。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於民國 105年10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5年11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50078118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