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藥價改革 差額負擔才能雙贏

張貼時間:2025-10-06




近年來藥品短缺的問題浮上檯面,如何在推動藥價改革同時,仍確保藥品供應鏈的穩定及韌性,將是台灣未來的重要課題。「藥品差額負擔」或可做為其中一種解決方案。所謂的藥品差額負擔,就是讓同成分但不同廠牌的藥品,可自行訂定不同的廠牌價格,病人可按個人喜好自由選取需要的藥品,並自行負擔健保支付價跟廠牌價格的價差。

過去各國在推行學名藥政策時,使用藥品差額負擔作為政策緩解的配套措施,目的是藉由政策輔導學名藥市場,並落實學名藥使用,以降低健保過於依賴專利藥品的費用,同時引導多種同成分、不同廠牌的藥品,在市場進行良性競爭,以促進藥品供應鏈長期穩定。

健保署在民國九十九年時曾參考各國經驗,欲建立並推動藥品差額負擔試辦計畫,但受限一些因素,各界未達成共識。因此,我國至今並未實施藥品差額負擔制度。然近年來,受人口老化因素及新藥新科技研發快速,學名藥政策推動已刻不容緩;落實學名藥政策有助於健保資源分配,亦對推動生技產業有相當大的助益,建議政府重新思考學名藥政策。

今年正式實施新的藥品價格調整政策,未來過專利之藥品與其學名藥、生物相似性藥品,將統一參考十國藥價並降至相同價格,其內涵即落實本學會過去建議之學名藥政策。惟藥價大幅降低,將導致市場缺乏穩定供應的誘因,此時應考慮再次導入藥品差額負擔制,促使優質廠商願投入市場持續供貨,建立更具彈性與韌性的藥品供應環境,才能形成雙贏甚至多贏局面。

推動藥品差額負擔制需取得最大共識,本學會近期已召集藥商、醫院、病友代表等共同商討可行做法,以下為藥品差額負擔制的相關建議:
  1. 藥品差額負擔應針對已過專利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同規格的藥品先行試辦,避免涵蓋仍在專利期內的新藥。此外,應針對具有特殊醫療需求的族群設置排除條件,如小兒用藥、癌症用藥可予排除,有效減少醫療不平等或醫療階級化之疑慮。
  2. 醫事機構在現行的個別總額體制下,施行學名藥政策下的藥品差額負擔,可促進藥品資源分配。醫院需提供至少一種無差額負擔的藥品供民眾選擇。若因品項管理限制而無法提供時,則可考慮將處方釋出。
  3. 強化透明與多元溝通機制,建立政策信任基礎。提供醫師、藥師有關學名藥政策的衛教資源與相關鼓勵措施,以達政策全面推廣及落實。可建立藥品差額負擔的監測指標(如使用量、療效、花費等),以了解制度實施後的成效與需改善的方向。試辦後亦可結合相關數據分析結果,並收集病友使用經驗,清楚向民眾說明藥品差額負擔制的核心價值。
  4. 藥品差額負擔可與既有的部分負擔設計結合,以精進行政措施、促進藥費再利用,並避免民眾負擔過重為原則。

藥品差額負擔制若能搭配學名藥政策且運用得當,將可更有效分配健保資源;除可節省過專利藥品的花費外,亦可藉由市場競爭機制,強化藥品供應鏈韌性並提供適當誘因,增進台灣藥業的國際競爭力。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39/905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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