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新藥基金/專款運行建議

張貼時間:2024-11-06




為強化國家癌症防治策略,新政府推動癌症新藥基金成立,政院將於明年先行撥款50億元公務預算,指定用於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預計於2026年達成百億元規模。

在新政策上路之際,台灣醫藥品法規學會舉辦「癌症新藥基金之財源永續及運行機制規劃」討論會議,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病友團體代表及多國性製藥公司市場准入部門高階主管,一同討論交流;透過這次會議,深入了解英國癌症新藥基金運行機制及問題釐清,提出以下結論建議,會議報告內容、討論題綱等請詳見附件簡報資料。

期許政府德政,癌症新藥基金及專款,能確實緩解病人之需。


總結建議:

(一) 財源永續性
  1. 財源問題應透過修法及額外預算處理,每年撥款維持癌症藥品基金運作,主管機關仍應確保每年持續撥補,以確保專款及基金財務穩定。
  2. 現階段先以公務預算撥補至健保基金進行機制試行。
 
(二) 藥品進退場機制
  1. 針對「臨床效益確立,僅因財務衝擊過大而無法納入常規給付」之藥品,應編列足夠新藥預算,回歸健保常規給付。
  2. 針對「臨床效益不確定」而納入癌症藥品基金(或專款)之藥品,需建立明確的進退場機制,期經再評估後為「臨床效益確定」之藥品,納入健保常規給付。
  3. 癌症藥品基金(或專款)應建立明確的藥品納入條件和清楚的進退場機制,確保程序透明、具可預測性,使藥品供應者有足夠資訊評估是否加入。
  4. 建議明訂「臨床效益不確定」之定義。現在國際趨勢上,藥品之臨床效益是否明確,非僅以「完成三期臨床試驗與否」作為依據。部分藥品經法規單位及CDE審慎檢視後,無需再進行確認性試驗(可能原因包含二期臨床試驗足以證實療效顯著性,或者基於倫理考量不應執行三期臨床試驗:將病人持續分配到療效較差的對照組等),食藥署已完整評估臨床效益,無須疊床架屋,延宕病人獲取藥品時間。
 
(三) 財務管控機制
考量台灣的藥價結構特殊,現存的醫院折讓和藥品給付協議,若再加上基金(或專款)超支100%分攤返還,三者堆疊具高度不可預測性。建議癌症藥品基金(或專款)的財務管控機制應朝合理的風險分攤規劃,使藥品供應者有誘因加入。

(四) 療效評估
  1. 在考量藥品是否納入癌症藥品基金(或專款)時,即應給予不確定性因素清楚定義及描述、評估不確定性是否能在1.5~2年內被回答,並於計畫書中規劃相對應的資料收集類型(例如但不限於確認性試驗、執行上具可行性的真實世界證據)。
  2. 納入癌症藥品基金(或專款)之藥品應盡量依適應症收載,以利後續療效評估(如以臨床試驗結果或跨國/他國真實世界證據作為再評估之療效證據)。
 
(五) 資訊公開
建立癌症藥品基金(或專款)執行即時追蹤系統,定期公告預算執行情況、收載適應症及受惠病人數等,以評估基金執行效益,確保基金有效運作。
 
(六) 病友參與
確保病友參與納入機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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